RSS
热门关键字:  计算机论文   电子商务  人力资源  新会计制度  关于企业
当前位置 :| 主页>法学>民法>

提单,物权凭证?

来源:"http://www.lunwencn.com">lunwencn 作者:黄善端 时间:1969-12-31 Tag: 点击:
【摘要】
提单物权凭证说,可以说是我国学说早期照搬英国法观点的结果,一旦引入,就如缠绕不休的幽灵扎根于人们的思想之中,成为人们的固有观念。尽管发现存在问题,人们亦宁愿以不同的解释予以维护。笔者并不奢盼可以彻底改变这一业已根深蒂固的观念,但亦希望可以在本文中根据民法的基本理论为澄清问题提供一点线索。

 
  很早以前,已经对我国学界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提单性质的主流观点——提单为物权凭证,有不同的看法。无意中在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的中国审判论坛的留言版上看到以下帖子(http://www.ccmt.org.cn/bbs/bbsShow2.php?postBoardID=1&articleID=757),顿觉有必要就提单为物权凭证的观点作点澄清。该帖子的内容如下: 
  作者seagull留言:我觉得理论上将提单性质和功能分开理解是正确的,但假如说“提单只可能是债权证券”,在论证依据上似乎并不充分。另外学生有以下疑问希望专家、老师们指教: 一、假如说提单是债权证券,则其与票据性质上就相同,那么提单就应该具有完全的流通性,提单转让就是提单流通,提单象票据一样也应能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目前理论界似乎并不承认此点。 二、提单的可转让性是基于提单能够代表货物。假如说提单在性质上是债权证券,如何理解提单可转让性的内涵呢?提单的这种“债权”性质与“物权”功能如何协调?对于商业实践和司法实践有何意义? 三、假如说提单是债权证券,如何解释多份正本提单并存的情况呢?承运人的交货义务是不是也就成了“绝对”的凭单交货了? 
  回复seagull的greentea则留言:看来你真的是认真思考了。建议你看一下郭瑜的《提单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很好的一本书。 
  首先对于greentea的留言有一点笔者深表赞同,郭瑜老师著的《提单法律制度研究》确是很好的一本书。在该书中,郭瑜老师以我国现行法律为依据,否定了提单为所有权凭证的观点;在否定提单所有权凭证说后,郭瑜老师进一步提出了提单所代表的权利为“推定直接占有权”的主张。 
  在提单性质的问题上,笔者认为,提单物权凭证(或物权证券)说中的所有权凭证说无视现行法律概念及体系,予以否定乃属当然,郭瑜老师否定提单为所有权凭证,值得赞同,这一论述应当说已走出了关于提单性质熟悉误区的重要一步,在此不予详论(具体论述见郭瑜老师在《提单法律制度研究》中的论述);但笔者对郭瑜老师有关提单所代表的权利为推定直接占有权的观点另有不同看法。为此,本文将首先着重对郭瑜老师有关推定直接占有权的主张进行评析,继而再提出笔者的个人见解。 
  一、讨论提单性质的目的 
  在民法学上,经常讨论各种法律现象的性质,比如悬赏广告的性质(要约还是单方法律行为)、无因治理的性质(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合同解除恢复原状义务的性质(不当得利返还义务还是二次给付义务)、优先购买权的性质(请求权还是形成权)等,当然提单性质亦是讨论最多的性质问题之一。 
  为什么要讨论法律现象的性质?确定某法律现象的性质,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据以确定所讨论法律现象的法律适用。比如,讨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在于确定悬赏广告是否适用合同法上要约、承诺的规定,从而确定法律行为规定是否适用于行为人的行为,其中最重要的是要确定行为人是否须具备行为能力,或知道悬赏广告内容,方能取得对广告人的权利;讨论合同解除恢复原状义务的性质,目的在于确定恢复原状义务与合同解除前的义务是否为同一义务,合同解除前义务上的担保,是否及于恢复原状义务,同时亦可确定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 [2] 。另外,也可通过依据法律现象在法律适用上的有关特点,对其进行概括并确定其性质,以便于人们可以概括的方式通过把握其性质而了解该法律现象在法律适用上的各方面特点。比如,把握票据在性质上属于金钱债权有价证券,只要是了解有价证券及金钱债权理论的,即可知道:(1)持有人持有票据即享有其代表的金钱债权,(2)丧失票据即无法行使其代表的金钱债权,(3)票据所代表的债权原则上不能以转让票据以外的方式取得,及(4)票据所代表的债权原则上不发生履行不能的问题 [3] 等。其中第(1)至(3)项为有价证券的体现,第(4)项则为金钱债权的体现。又比如,只要把握公司与其董事之间关系在性质上属于委托合同关系,即可知董事处理公司事务时具有过错的,公司可要求董事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406条);董事为公司垫付处理公司事务的费用时,可要求公司偿还(《合同法》398条);董事在处理公司事务时,应按照公司指示(《合同法》399条)等。 
  据上所述,讨论提单性质的目的即在于:一方面,确定提单适用何种法律规范,如将提单确定为物权凭证(亦即物权证券或物权有价证券),则提单即应适用物权及有价证券的法律规定。从而,基于提单有价证券的属性,提单物权因持有提单而取得,因丧失提单而丧失;基于提单权利的性质为物权,则提单权利的得丧变更应适用物权得丧变更的规定,权利受侵害时适用物权被侵害的规定。另一方面,则在于便利人们以概括的方式,通过把握提单的性质以把握提单在法律适用上的各方面特点。 
  二、本文对提单代表“推定直接占有权”的理解 
  郭瑜老师认为,可以将提单表彰的物权明确规定为一种推定直接占有权,而这种推定直接占有权和提单本身结合在一起,持有提单即享有这种占有权,丧失提单也就丧失这种占有权,提单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可称为“物权证券”。对郭瑜老师的上述观点,可分以下数项予以分析: 
  (1)提单是一种有价证券,其所代表的利益与提单本身结合在一起,提单利益因持有提单而享有,因丧失提单而丧失。 
  (2)提单所代表的利益为对货物的直接占有权,持有提单即享有对货物的直接占有权,丧失提单即丧失对货物的直接占有权。 
  (3)持有人因持有提单而享有对货物的直接占有权,是一种法律上推定的权利。但本文认为,更准确的应该是法律上拟制的权利。笔者推测,郭瑜老师所说的推定,并非证据规则上的推定,而是指提单持有人本未直接占有货物,但法律上拟制提单持有人直接占有货物,并在法律上处于货物直接占有人的地位。 
  (4)提单所代表的推定直接占有权在性质上属于物权,提单因此属于物权证券。 
  对于上述有关提单所表彰的利益为推定直接占有权,从而认为提单为物权证券的观点,可称之为“提单直接占有权物权凭证说”,与提单所有权凭证说、提单债权凭证说相区别。 
最新评论共有 0 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发表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