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6妇女的政治参与少于社会其它参与机会。在许多农村社区,政治参与更是男性的“专利”。乡村传统习俗对妇女社会脚色定位以及屈服于乡村习俗,妇女自身的自信心不足,“双重压力”使许多妇女主动放弃了政治参与的权利和机会(见表8)
我们设计了两个问题进一步考察妇女政治参与率低的原因:(1)“你是否关心村干部选举、村务财务公开?”(2)“你想当人大代表吗?”受访对象回答(见表9)说明:妇女对村庄政治参与的意识和自信心很弱,只有32.9%的妇女对村务、财务和政务表示“非常关心”和“比较关心”,而有35.6%的妇女对此漠不关心;想当人大代表的妇女极少,只有10.7%的妇女“有一闪而过的念头”,有53.1%的妇女“从来没有想过”,即使给予机会,也有10.1%的妇女表示“我也不会当”。
问卷还显示,尽管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还十分弱小,但我们注重到,近来妇女上访案件呈上升。妇女回答“村里近几年有无妇女上访案件”的结果表明,有3.7%的村庄出现过妇女上访的案件。从调查员记录的这些案件看,相当多数是离异和丧偶妇女的土地纠纷。妇女上访案例增多原因复杂,它既表明妇女权益侵害行为发生的频率,又反映基层组织对民间纠纷调解功能弱化的趋势,同时也表明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和能力的提高。
我院执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研究课题计划,于2002年9月30日—10月14日,组团赴越南考察“农村妇女土地权利”[10].考察团访问了越南中心和国家的8个部、委以及有关研究机构,访问了义安省的7个厅局,考察了义安省义禄县义莲社,走访了义莲社第四、六、十五村的7家农户。
越南自1945年9月2日建立民主共和国以来,一直重视妇女问题。由于多次战争,越南人口中女性比例超过男性,占总人口(2001年,7868.5万)的57.1%,农村劳动力总资源中,女劳动力达到52%.战争年代,妇女在农业生产和后方经济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和平时期,随着越南改革和城乡经济快速发展,农村男性劳动力加速向手工业、农产品加工业等非农领域和城市流动,农村土地的使用者越来越多的由妇女承担,出现了农业生产女性化趋势。妇女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这是越南越来越重视研究和解决妇女问题的宏观背景。
6.1妇女权益的法律、政策和村社习惯
1946年越南颁布了第一部《宪法》,以后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改。1992年通过的新《宪法》规定,“男女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有平等的权利,禁止一切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男女同工同酬”。《宪法》从根本上保证了国家制定一切法令、法规、决议、决定都保证妇女有机会和权利上的平等。
越南司法部的土地法、民法、家庭婚姻法、劳动法等方面的专家向我们介绍了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框架。《宪法》规定了越南男女公民权利平等的原则。《民法》规定了妇女与男子有同等的财产继续权,在第679条中规定,“财产的第一继续顺序是丈夫、妻子、子女、父母,第二继续顺序是公公、姐弟,第三继续顺序是叔伯、孙子女。三个继续顺序都没有继续人时,其财产由国家收回”。2001年生效的新《家庭婚姻法》在第27条规定,从2001年10月18日开始,“所有结婚夫妇的财产要进行登记,夫妻财产登记要记录夫妻双方的姓名”,“婚前财产假如没有登记或没有协议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判定夫妻对共同财产的贡献,司法实践中有一条重要的原则,即把妇女的家庭劳动看成是有收入的劳动。第97条还规定了离婚妇女对土地财产的分割,“一年耕的农地,原则是离异夫妻平均分割,也可以根据双方的协议分割土地”,假如离婚的一方离开原居住的村、社,另一方享有全部的土地,那么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要补偿另一方的土地价值;对多年耕农地和住宅地,一般是离异夫妻平均分割,但司法实践强调保障妇女和儿童的权利。司法部家庭婚姻法专家黎向兰女士认为,新的家庭婚姻法比1986年的《家庭婚姻法》在保障离婚妇女财产分割权利上有了明显的进步,在实践中,离婚妇女在选择子女抚养权、居住地、土地以及房地产方面有优先权。这种说法我们在义安省义禄县义莲社的7户农家调查问卷中得到了证实。
妇女与男子在法律上的平等权利,在事实上要大打折扣。越南在历史上曾经有700余年属于中国的郡县,因此文化转传统上与中国一脉相承。在义安省义禄县义莲社农民家庭,我们看到农户的中堂和歌颂祖宗功德的地方,都要贴上诸如“祖宗公德千年盛,子孝孙贤万代荣”之类的中文对联,尽管他们的子孙并不熟悉这些方块汉字。这样的文化传统所奉行的依然是“男主内、女主外”:“男娶进、女嫁出”,因此女性在接受教育、继续祖产、家政决策、社会参与等方面有“天然”的障碍和弱势。尽管法律和政策都规定妇女与男子有平等的权利,但妇女的就业机会受到很大限制,妇女的社会角色就是承担家务,她们从小就要练习操持家务的本领,更多地承担无收入的家庭劳动。
妇女在土地初次分配中的权利是平等的,姑娘出嫁时村、社不收回土地,这是法律和政策的效力;但姑娘出嫁到婆家,土地只能留给娘家亲人使用,而一般情况下,出嫁女在婆家村很难得到自己一份承包土地,假如婆家村尚有“公益地”则可以短期租借使用。这一方面是受制于土地的不可迁移性,更多则是大家对传统习惯的容忍。离婚和丧偶妇女也经常被排斥土地权利,尽管法律规定了她们的与丈夫平等的财产继续、分割分享权的权利,但在婚姻关系变化的过程中,土地权利最轻易受侵害的仍然是妇女。失去土地使用权,意味妇女增加了对丈夫的依靠性和在家政决定中的无足轻重。
传统习惯对法律和政策的贯彻的影响是极其重大的,越南在农户土地使用证书上记录夫妻双方姓名的工作进展并不快。义安省在世界银行的帮助下,在农村选择2个社开展“妇女土地权利保护”的试验,其中一项内容就是在农户土地使用证书上登记夫妻双方的姓名(详见本文第二部分第2小节)。最近,该省与世界银行联合在试点的两个社开展调查,调查结果如下:
甲社:访问99个农户,其中38户访问男主人,29户访问女主人,32户同时访问夫妻两人。结果:(1)95%的土地使用证书是丈夫的姓名,4%的土地使用证书是妻子的姓名,其中有1户(占1%)是离婚女户主,3户(占3%)是因为丈夫在国家机关工作;(2)土地使用证书的利用率很高,有72户(占72.7%)的土地使用证书用于抵押,3户(3%)用于继续,2户(2%)用于财产分割;(3)有83%的农户认为土地使用证书应该登记夫妻的姓名,14%的农户认为不需要登记夫妻两人的姓名,因为夫妻是合一,3%的农户认为登记谁的姓名无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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