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妇女土地权利实现的障碍
但是,随着耕地承包期不断延长,由第一轮15年不变到第二轮再延长30年不变,再到“30年以后也没有必要再变”。而且这种政策趋向将得到立法的承认。另外,在土地承包期限延长的同时,农户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内涵也不断拓展,由初期的单纯耕作权拓展到承包农户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分配和部分处置权(包括继续、转让、转包、租赁、入股,还将发展到抵押)。这标志着农民承包土地使用权事实上具有了物权性质,承包土地使用权已经或即将长期化、物权化、资本化。在此宏观背景下,人们对平均占有和使用集体土地的欲望被空前调动起来。因此,目前农村妇女土地权利问题,已经不单纯是妇女权益问题,它已涉及到农村户籍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民内部的利益分配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
4.3.1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实行大调整的地区(比如绥化市),
被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与男子、劳动力和非劳动力均获得了平等的土地分配权利。由于土地分配上的公平以及坚持了集中连片的原则,第一轮土地承包中一些矛盾,诸如人均占地不均,土地分割零碎等等都迎刃而解,农民“平均土地”的心理得到了极大满足,有较好的预期,农民普遍认可和接受“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以及“30年承包期限内不调整土地”的立法倾向。在这样的地区,妇女的土地权利将不会在土地占有、使用和流转的过程中流失。可以预计,第二轮土地承包至少30年不变目标能够实现。
4.3.2但是,妇女在获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上却仍然存在着不平等待遇。有些地方在界定享有承包田人口的政策中规定,“享受承包田的人口原则上以1997年11月1日零时在籍人口为准,包括婚入(含经村同意的男到女家落户)人口,新出生人口,经批准迁入的人口”。还规定“婚出到别村的,不论户口是否迁出,都不再分配承包田,其承包田一律在婚入地分给。婚出到区外农村的,婚入地已延长承包期的,经所在市县证实,可分给承包田,否则不分给承包田”。很明显,这些政策规定中留有传统的“男娶进、女嫁出”婚俗观念的影响。男到女家落户被认为是不合情理的,因此,要“经村同意”,否则没有土地分配权;而妇女出嫁落户男家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因此不论你迁不迁出户口,婚出地一律不分配土地。这种做法限制了婚配妇女作集体成员的资格,违反了《宪法》关于居住自由的原则,但又确实是现实农村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中以城郊型农村最为突出。由于城郊型农村能够分享到城市化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双重好处,因此具有强有力的吸引力,婚出妇女不愿迁出户口,而同时又有许多进不了城的人口拼命挤入城市郊区,迁入人口增加导致城郊型农村人口过速增长,这又与城市化发展建设用地增加,耕地急剧减少形成鲜明反差。从而加剧了当地农民内部利益分配的矛盾。从这个意义上说,“居住自由”是有条件的。
4.3.3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采取小调整和顺延的农村社区,妇女在第一轮土地承包中土地分配不均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顺延承包也顺延了矛盾,使妇女的土地权益问题积累起来:(1)妇女没有分配或少分配责任田,在以妇女为户主的单亲家庭中,承包耕地明显少于当地户均承包的耕地,这不仅给妇女本人,而且对其子女和父母的生活带来了影响。她们中有一部分可能成为农村社区的贫困户。(2)婚入、婚出妇女在户口迁移过程中极易丧失承包土地使用权和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资本的财产权。婚出妇女因户口从娘家村迁出而可能承担承包地被集体收回的风险,即使村集体不收回婚出妇女的土地,娘家也可能无偿占有其土地资本。因为在中国传统文化里,出嫁妇女除从娘家获得嫁妆外是无权分配或继续娘家财产的。(3)丧偶妇女也可能失去丈夫所承包的土地。一是所在集体因其家庭没有男劳动力而有机会收回责任田,二是在承包土地使用权继续过程中,可能受家庭财产由儿子们分割和继续的传统习俗影响而失去承包土地。(4)离婚改嫁妇女丧失承包土地机会也大量存在。离婚和改嫁,脱离了原有的家庭,受各条件的限制,离婚后财产分割中一般不可能包括承包土地使用权这笔财产,而改嫁后户口迁入地已完成土地分配和承包,在“生不增、死不减”和“无地可调”的双重约束下而彻底失去承包土地。由此,使一部分再婚妇女因无土地资本而强化了对男子的依附性。(5)在土地使用权继续中,妇女也更轻易失去土地。
——十二省(区、市)农村综合问卷调查分析
2002年暑假,我院在分别委托四川大学工商治理学院、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治理学院,利用学生暑假对西部12省(区、市)农村进行综合调查。此前,我院农村所曾经在四川、陕西、甘肃、青海等四省进行了典型调查。
问卷样本覆盖西部12省95(市)县397个行政村。样本中腹地型农村占85.7%,城郊型农村占14.1%.受访农户中,普通农民家庭占63%,农村干部家庭13.3%,党员家庭占12.6%,村民代表家庭占11.1%.受访农户的收入水平,按照“上等、中上等、中等、中下等、较差”区分,分别占7.9%、23%、41.7%、18%、9.1%.这一结构:一方面证实样本的代表性;另一方面又因为样本的随机性而可以据此判定西部农村收入分配差距和生活差距的大致情况,可以认为,西部农村中等(包括中上、中下)生活水平的农户占绝大多数,达到82.7%,“上等”“较差”都不超过10%,农村“中产阶层”呈现增长趋势。
5.1“户籍规则”使农村妇女普遍获得了平等的承包地初次分配权
西北地区在第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较好地贯彻了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陕西、甘肃、青海、四川等省的典型调查未发现妇女不分或者少分配耕地的案例。对于问卷“你村男女是否平等分地?”有94.1%的农户回答“是”,5.4%的农户回答“否”。从农户“你有无承包土地?”的回答结果可以知道,西部农村有91.6%的妇女获得了承包土地。可以断定:西部农村妇女在耕地分配上与男性成员有同等的权利,在土地发包的“起点”上是公平的,在土地初次分配中不存在明显的性别歧视。但是这种结果并不完全是贯彻“男女平等”法律原则的效果。西部农村有些地方有一条不成文但很普遍的规则:即以农民合法户籍为依据分配和调整土地。只要有合法的户口,无论男女老幼一律平均分得一份耕地。按照“户籍规则”,人口多少是决定农户土地多寡的依据,由此延伸:非合法新增人口(比如超生、非法婚姻的新媳妇)得不到土地;而猜测的合法新增人口则在个别地方可以提前分配耕地。比如陕北某县第二论承包按照猜测人口分地,未婚男性成员可以预先获得“未来媳妇”及其“未来子女”的耕地;而未婚女性成员多的家庭,可能预先扣减“待嫁女”的耕地。需要指出,这种性别歧视性的分地办法不仅得到地方政策的默许,而且凡是采用这种办法分配承包耕地的农村社区,目前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土地调整的要求远远没有那些未采取同类措施的农村社区强烈,人地矛盾和土地纠纷也极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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