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妇女土地权利调研报告

来源:"http://www.lunwencn.com">lunwencn 作者:佚名 时间:2007-11-18 05:25:43


  另一类典型的案例是乡村传统习惯以“村规民约”之类合法的形式侵害妇女土地权利。比如,在城郊型或者较富裕的农村,由于区域收益的差异而导致集体成员膨胀时,这些村庄即以“女嫁出”、“男娶进”的传统习俗制定规则,不分配入赘男子以及子女的土地,同时强制收回“应该出嫁而赖着不走”女子的责任田。这说明,现实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初次分配的平等权,是依靠“户籍规则”以及“集体成员必须平均占有集体土地”的观念而获得,并非得益于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因此,当集体成员平均占有土地的要求被绝对化时,又必然首先牺牲妇女的合法土地权益。

  5.2妇女土地权利的真实性

  家庭成员财产关系不明晰,妇女土地权利的归属并不完全属于自己。尽管新的婚姻法要求结婚夫妇登记财产,但响应则极少。“三纲五常”的文化传统与西方社会家庭财产明晰到成员个人的做法有天然的冲突。所以直到今天,中国家庭成员的财产关系并不明晰。土地治理法、承包法,都未强调将夫妻双方的名字记入土地经营权证书。因此,妇女以户籍为根据获取的土地并没有法律上的凭证。妇女的土地权利首先在名义上归属于“户主”。而户主主要以家庭男主人为主,占问卷总户数的92.3%,只有7.2%的受访农户是家庭主妇。但是我们却发现,有39%的受访妇女承认土地在自己的名下(见图1)。这与妇女对土地权利的重视和追求有关系。

  5.3婚姻变化中妇女土地权益的安全性

  女性婚丧嫁娶过程中户口迁移或者注销都将影响其土地权利。

  5.3.1妇女无地和失地的主要原因在于婚姻关系的变化。问卷显示,有7.2%的受访妇女没有土地。分析无地原因,其中最主要的是“出嫁后失地”和“国家征用后失地”(见图2)。

  问卷还显示,土地初次分配以后,有18.3%的已婚妇女土地留给了娘家。这种情况发生是“30年不变”政策框架下的必然结果。“30年不变”意味着娘家村在期限内不能收回“出嫁女”的土地,也意味着婆家村没有可以供调整的土地分配给新媳妇。从妇女个人对土地占有、利用和收益等具体权利来说,在这个过程中她必然失去土地。为了保障妇女能够获得土地,《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房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这样的规定可以保证妇女在娘家或婆家获得一份承包地,但不能保证妇女真正占有、利用土地并获取收益。

  5.3.2“离异妇女”反而比“出嫁女”的土地权更有保障。受访妇女在回答“你村的妇女假如嫁给外村人,她的土地将如何处理?”时,有36.3%的回答“由娘家村收回”,53.3%的人回答“留给娘家使用”,有4.7%的人回答“不知道”,只有4.4%的人回答“由该出嫁女继续使用”。加总“被收回”和“给娘家”的,有89.6%的“出嫁女”将失去土地。但调查显示,却有近七成的“离婚妇女”可以以各种形式获得土地。受访者对“妇女离婚,她的承包地如何处理”的回答是:“从婆家分出自己的一份”占41.2%:“与丈夫对半分地”占8.4%:“不能从婆家分地但能从娘家分地”占18.3%:“婆家、娘家都不能分地”占21.5%:“不确定”占5.9%.典型调查是我们明白,上述现象仍然根源于乡村传统习俗的作用——“出嫁女”不能继续娘家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出嫁女只能“心甘情愿”地将土地留给娘家(见表1),表明血缘关系对家庭成员财产“温柔的侵吞”。而离异妇女却不同,她们有极强的依法获取自己合法财产的动机和理由,决不被“亲情”所迷惑。

  5.3.3丧偶妇女的土地权利。受访者对“丈夫去世后其承包地如何处理”的回答,反映了丧偶妇女土地权利的流向(见图3),其中由妻子继续的占60%,但有20%的丧偶妇女的土地将被集体收回。

  5.4妇女对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财产继续权

  在同等的外部条件下,妇女对承包土地的继续权小于男性。有13.9%的受访者回答“女孩”、“妻子”不能继续土地使用权,而“男孩”和“丈夫”则可以继续(见表2)。这种明显的性别歧视,表明乡村传统习俗对制度安排的强大影响。倒是大部分丧偶妇女能够获得土地的继续权。假如加上妇女自己和儿子的继续权,继续率可能达到78%.

  得益于《婚姻法》长期的作用,离异妇女对家庭财产分割的权利也比出嫁女要有保障(见表3)。离异妇女基本能够平等分割共同财产。但是,由于共同财产的登记制度刚刚开始,加上“白头偕老”、“天长地久”等婚姻观念,没有人愿意在结婚时就为“将来离婚”进行财产登记。正因为共同财产的模糊性,导致相当多的离异妇女只能带走自己的嫁妆和带到婆家的其它财产。同时,按照“过错追究”的习惯,提出离婚的一方不得分割共同财产,以此作为“过错成本”。

  5.5妇女的其它权利

  5.5.1西部农村大部分地方仍然是男女共同耕作和劳动(占70.9%)。但妇女成为家庭农业经营主要劳动力的现象也大量涌现,男人“打工”、“经商”、“办企业”而由女人种地的家庭已经高达33.3%,男人种地,女人主要承担家务劳动的只有12.8%(见表4)。这说明农业生产女性化的趋势,同时说明妇女的劳动负担在逐步增大。

  5.5.2家庭成员对家庭收入贡献主要来源男性。妇女主要承担无收益(家务)的劳动和收益不明显(粮食生产)的劳动(见表5),使包括妇女本人在内的受访对象都低估了妇女对家庭收入的贡献。受访对象认为,丈夫“打工”“干技术活”等挣钱多。只有当男人“不管家”“生意蚀本”或“女人有固定工资收入时”,女人们才可能成为家庭经济的主要创造者。

  5.5.3与妇女的劳动付出相比较,她们在家庭决策中的地位显得很不对称(见图4)。在家庭决策中,“女人说了算”数的仅有2.2%,而“男人说了算”数的达到30.4%.但应该看到,夫妻的平等权利在新一代农民中越来越普遍。男女共同决策已经发展成为年轻夫妇的主流趋势,“男女共同商量”的家庭已有55.1%.

  5.5.4妇女对家庭财权的控制力大大高于家庭决策。受访者回答“谁主管家庭财务”,其中“由妻子掌管”占35.5%,“夫妻共同治理”3.5%.“丈夫治理”占44.9%,由“父母”或“子女”治理财务分别占15.6%、0.49%(见表6)。

  5.5.5妇女的社会参与机会有所提高。但是,应该看到,与公社化时期集体统一劳动相比较,妇女的社会参与率和程度都大大下降了。家庭生产功能的恢复,把妇女重新由社会拉回了家庭。现实农村基本上以男性作为家庭的“法人代表”,在一些地方,社会参与成为男性的“专利”。只有当男人不在家或者不愿意的情况下,女主人才有机会代表家庭出席社区的活动(见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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