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和土地——一些地方土地承包操作问题的分析

来源:"http://www.lunwencn.com">lunwencn 作者:赵树凯 时间:2007-11-25 05:50:13

面对农户的抱怨和上级领导的指责,有一些乡村干部会感到委屈,申诉说他们也是为了农民着想才强制的。问题在于,假如是为了农户的增收就可以强制他们,剥夺他们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吗?历史的经验教训反复说明,忽视了农民的积极性创造性什么事情也办不好。因此,不论是否对于农民有利,都不应当进行强迫,这不仅是家庭承包政策赋予农户的基本权利,而且是基层组织与农民之间的关系规则,破坏了这个规则,就是败坏了新体制确立的经营秩序,即便会对农民有暂时的局部的好处,而贻害则是根本性的。

四、干部家庭多占承包地土地是基本的经济资源,在一般情况下,农民倾向于获得较多的耕地。一些基层干部利用公共权力分配社区资源时多占耕地成为一种重要形式。

由于承包地的分配在农村公开性很高,农民的监督作用较强,所以村干部多占的情况相对较少,并不是最突出的问题。一般通过变相形式。我队人均承包田2亩4分。但是,队长家两口人却有10亩地。于是,村民提出抗议,上访到镇政府。队长的解释是,他姐姐一家4口的户口也落在本村,所以也分了地,由他来种。村民认为,这户人家只是户口在此,在这没有房子,一年只是走亲戚才来,根本没履行过任何村民的义务与负担,而队长主持延包方案的具体制定,便给宅基地、口粮地,到承包地全套配备,然后纳入自己的治理之中。村民们认为,这种分地给这两户的做法根本是不对的,是完全出于个人目的而去钻政策的空子。像这类只有户口的农户,到底应不应给他们留地还是个要讨论的问题,要留,也只能留宅基地,而且应划入全队的份额中大家统分,怎能由队长一个独占。村民们还不满的是,象这样的随便上户增加人,干部不应该偷偷就办了,应当与全村商量,因为土地是全队人的。(中国地质大学机械系,居笑兵,《土地丈量风波》,江苏)讨论与判定:

家庭承包经营由农民自己创造并确立的,农民需要这个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因此这个制度安排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具体到承包期的时间长短,非凡是对于30年不变的政策要求,总的来说符合农民的稳定承包制的要求,但在不同家庭状况、不同就业状况的农户,则又有不同的想法。部分农户要求在家庭人口发生变动的情况下承包地也能及时得到调整。部分农民的这种要求是村组干部在大的承包期内调整土地的合法性基础。问题在于,部分干部在操作土地承包的过程中,表现出了对于个人利益的追求,利用这种调整的现实机会,或者提高土地的承包费,或者将部分土地据?quot;集体",或者将好处向本家和亲近的农户倾斜,从而侵犯了村组公众的利益。因此,土地承包领域的若干矛盾,就其实质来说,是部分村干部和村民的利益冲突。我们的初步熟悉是,虽然在土地的第二轮承包中,干部的非凡利益表现对于政策有明显干扰,但整体而言,问题并不严重,并不是当前农民最不满问题。因为,家庭承包政策对于农民是最熟悉的,最为农民所把握,土地本身的形态特征决定治理活动的公开性,农民便于监督,干部以土地谋取私利的活动受到强有力的制约。正在进行的第二轮承包,是当前完善家庭承包制的主要工作,推进得也比较顺利。根据我们今年5月份对于818名农民的抽样调查②,92.1%的受访者知道"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新规定",62.8%回答他们村已经签订了30年不变的合同。对于承包以来的若干次土地调整的评价,58%认为越调越合理了,32%认为越调越不合理了,其他认为和原来差不多或者说不清楚。可见,对于土地调整持肯定评价的人是大多数。可以说,对于土地政策的执行农民大致还是满足的。从改革以来的历史看,承包政策出现问题,较严重的主要来自意识形态方面。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有人提出家庭承包不符合社会主义方向,认为深化农村改革必须坚持走集体统一经营的道路。一个时期媒体甚至以"多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提法取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一贯提法,有的地方政府领导公开提出:"实际上,农业不走集体化道路不行,搞私有化是行不通的。要坚持以集体经济为主导,规模经营是集体的规模经营,或以集体为主的规模经营。我们答应农民致富的政策没有变,但是个体经济只能作为补充,要壮大集体经济的力量"(北京日报,1989年9月3日)。在这种情况下,有左的意识形态口号开道,加上一些干部以个人利益为趋向的操作,才能构成对于家庭承包的巨大震荡。引起农民一定程度的恐慌,甚至导致砍树毁林等后果。一些问题甚至严重到需要地方政府发文件制止的程度,直到邓小平南方谈话发表,才逐步纠正。"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以壮大集体经济为名,违反中心政策,搞高价承包,对于专业大户承包的土地、果树随意终止合同,强行打乱重分;把多年分给农民的自留地,任意收为集体耕种。为了稳定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的责任制,辽宁省委省政府日前发出通知,不得抽回农户承包田,搞所谓壮大集体经济。壮大集体经济,应当采取开发资源,兴办集体企业等办法(人民日报,1992年5月14日)。我们认为,当前土地承包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基层组织在操作中的行为变异。这种变异主要不是对于相关政策缺乏理解,更多情况下是干部自身非凡利益的驱动。研究政策执行,需要关注干部行为的这种倾向性。

注:①本次调查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农民与基层组织"课题组组织,香港中文大学中国研究服务中心资助。抽样地点在北京站和北京西客站。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心民族大学、中国地质大学等高校96名学生(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具体执行。调查要求是,访谈并记叙发生在本村一个或数个重要的社会事实,具体包括土地调整、农民负担、村民选举、村务公开、计划生育、冲突和上访等方面的案例故事。报告的写作强调真实的"记录",而不是分析。形成个案报告90余篇。本文是个案调查材料中"土地承包问题"部分的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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