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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lign=left> 最近若干年,责任政府建设标志性的事件是审计风暴和危机问责。这是中国政府责任制度的重要进展。在这些新的领域里,我们看到,责任的技术性因素并不清楚,边界也不明确,其结果是行政性的责任也因此而碰到了新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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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计风暴与官员的财务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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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lign=left> 审计风暴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1998年春天,李金华出任国家审计署审计长。自此开始,中国就开始了一年一度的审计风暴:1998年,清查粮食系统违规违纪问题,立案2268起,1302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1999年,审计三峡移民资金和移民建镇资金,挤占挪用现象严重。2000年,审计16个省市自治区1999年国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发现挪用国债资金4.77亿元。2001年,审计贵州省国债资金中发现,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在国债项目招标中弄虚作假,造成国家建设资金损失9800多万元。2002年,查出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地区8家支行10亿元虚假按揭;中国农业发展银行8.1亿元资金投资股市,所获收益去向不明。2003年,查出财政部违反预算法问题、社保基金问题、国资流失问题。2004年审计风暴继续进行,发现五家企业人为多计利润46亿元,10企业决策失误损失145亿元,李金华当选为南方周末年度人物,中国年度经济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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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lign=left> 2005年6月25日,李金华再次发布审计报告,掀起审计风暴:公布部属高校违规收费8.68亿元,北京10医院违规收费1127万元,体育总局违规转移挪用资金,26个部门违规转移挪用财政性资金10.75亿元,空管局重金“租赁”自家写字楼,11个部门滞留资金137亿元,国家物资储备局借出的各类储备物资14亿多元未收回,部分已经损失,中心45个部门2004年决算人均支出水平高低相差10倍以上,中心38个部门总共违规资金达90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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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lign=left> 2006年6月又一次审计风暴。此次审计风暴比过去要缓和一点,但9月份具体公布了一些部委的审计结果,无疑让这一风暴进入了又一次高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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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lign=left> 每年一度的审计报告年年掀起风暴,可以说是政府自身建设,加强自身监督的重要事件。审计风暴,具有深远的治道变革意义:它公开了信息,说明中心部委也会犯错,而且也需要监督,而不像过去,认为中心都是正确的,是没有问题的;审计风暴,使得公共财政在支出领域有了一定的约束;审计风暴,使得拥有大笔资金的实权部门,在审计压力下不得不认真对待权力。当然,它也满足了公民的知情权,作为纳税人,有权知道自己纳的税是怎么花的。它也改变了媒体只监督地方政府,“刑不上中心”的局面,审计风暴后自中心媒体新华社开始到各地方媒体,都开始对被点名的中心部门、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穷追不舍”,进行跟踪监督报道。 > > >< id=>< align=left> >
< align=left> 不过,审计风暴的效力,像往年一样,在2005年包括2006年依然受到人们的质疑。如有人说,审计难,处理更难,有些部门“屡犯屡审,屡审屡犯”,很多人期待审计风暴会导致问责风暴,但实际上一些实权部门只是有整改而无问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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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lign=left> 于是,人们开始转而反思审计体制的问题。有人分析,中国的审计监督之所以软弱无力,原因是中国是行政型的审计体制,一般而言,议会型、司法型和独立型的要比行政型的成功。行政型的审计体制,其特点是可以在国务院的支持下根据行政工作的需要进行审计,不过这样的审计监督往往是内部性质的,即使审计结果公开,可以发挥人大常委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但是由于其地位很超越其审计对象,要充分发挥有效作用,存在制度上的难题。不过,笔者认为,就现在的政治体制来说,让审计部门独立运作,是不可能的,让其依托立法部门或者司法部门,就现在的立法部门或者司法部门的政治地位来说,还不如依然在行政体制之中,在总理的领导下。有人提出来实行垂直治理,笔者认为,实际上这样做也只是有助于地方的审计监督,而对于中心的审计监督并不有利,而且监督部门垂直化,往往让监督工作为中心的目的服务,很可能脱离地方的审计需要,地方审计部门也很可能因脱离地方而导致有权监督了,却缺乏足够的信息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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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lign=left> 审计风暴年年刮,效果不如期待的那么有效,这不仅仅是审计部门权力不够的问题,也涉及到审计部门权力范围的问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之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并向媒体公布,这是审计风暴。在这一风暴中,审计部门出尽风头但很难实质性地问责,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报告,要问责的声言也很响,但也没有具体的程序和手段来问责。从被审计的各个部门来看,对审计报告肯定反馈过自己的意见,但只是内部的,一旦公开之后,面对审计部门的审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声音,乃至媒体的询问和监督,至少在声音上处于被动和弱势的地位。实权部门在实际上处于强势,但在审计风暴的口头上和舆论上处于弱势,两者之间的反差,直接导致了审计的尴尬。这时,有人提出来要扩大审计署的权力,让其能够直接处理违规案件。不过笔者认为,假如真的这样的话,审计署就远远超出了其权力,审计工作不仅仅是技术性的审计,而具有了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的性质,一旦四权合一,就会让整个行政系统的工作转而向审计署集中,这显然是不合适的。但假如不让它拥有足够的权力,审计工作似乎又是软弱无力。到底怎么办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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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lign=left> 这种尴尬局面,实际上是审计监督的行政性所决定的。假如审计部门仅仅负责审计,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政治性问责由人大常委会来提起,司法性问责由检察机关启动,在启动过程中被审计和被问责的部门和个人有权利为自己辩护,这样就可以在程序上让审计部门和被审计部门处于一个平等的位置上,审计部门权力仅限于审计,它的地位就不至于既强势又弱势,被审计的实权部门也不至于既弱势但又强势。审计的风暴色彩就会淡化,审计和问责,也可以按步就班,不慌不忙,有意见分歧,也可以理直气壮地进行辩论,即使有冤枉,也不至于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当然假如有责任,甚至是有罪,也是罪责难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