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的群与国家理论再考

来源:"http://www.lunwencn.com">lunwencn 作者: 佐藤 贡悦 时间:2007-11-27 10:13:26

礼教)而修炼(作为)出的结果,“心”具有了克服因“五官”和内在于它本身的功利性一面的机
能。《性恶篇》篇首就提出了这样一句凝缩文章论点的话语“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在此荀子
加入了被认为完美人格的圣人与暴君、盗贼其实在本来人性方面是没有任何差异的,只是因天性
而行的人和学礼而为的者间的差异,显现出于行为结果而已。换句话说,就是人把自己本性定为恶
来自我否定,再以这种自我否定为契机,非以忘我而是在积极作学中接受作为价值规范的礼。这
样,作为先行存在的“我”就会超越自然本性,而以作为性的“我”来获得道德本性。这一逻辑可
以说,是在从“存在”到“成为”(作为)的基层上构成的。但是,这里值得注重的是,作为理想国
家的构成分子的人来说,以礼为中心的规范体系是外在的。因此,即使礼本身具有普遍性,但人生具
有的本性与道德价值终究是没有任何关系的。所以应该承认,论理规范是无法从人性内面打下根基
的。总之,在荀子的思想,礼节规范终究是外在的,可以说没有它作为内面的秩序确立而被定位于个
人内面的可能性。

通过以上对比明显可见,在霍布斯思想里,自然观念和人类概念并不以对立关系而加以严格区
别的,在这一点上是明确异于天主教教义,简明地说,在此可以看出泛神论的宇宙观(3)。这和将作
为民族信仰的天之观念,以极为物质性的自然加以解释的荀子的宇宙观也极类似。并且,在两者的
“人”都是自然之一环的存在者,加上,在霍布斯的以自然法为中心的规范体系,从遂行该体系的主
体即理性,这点看来可以认为是外在的逻辑于荀子的逻辑有着共同的结构。因此可以说,要区别人
与动物不同,并且可以视为人类特有的特征,作为有关社会构成的主体,在荀子是“心”,在霍布斯
是“理性”。在其自然性格上或道德性格上无记(无善恶)的这点,可说是具有共同的性格定义。而
且,在读《利维坦》第一四、一五章的一九条所陈述的关于自然法的诸条款后可知的,该条款都是
与礼相类似等于道德规范的内容,此亦不容否定。所以,关于规范性格以及获得实施它的主体性格,
荀子理论和霍布斯的思想体系可以承认其相互之间亦具有极相似的结构。在此前提下,关于两者的
不同点,是在其对于获得规范并加以遂行它的人应有的姿态上。从根本上讲,就是两者对于表现在
外之处所作的论述的差异。在荀子的思想礼节规范相对于人心来说究竟是外在的,与之相对的,可
以说霍布斯所说的自然法,其重点在它是被发现于理性里面的这一点上。

四 超越的实在与主权

在霍布斯的逻辑思维将语言的一般性,是可以为个人理性所发现的自然法之一般性提供基础的
理论。但是,其前提是在无理性的自然人构建理性秩序的逻辑之下,在这一命题本身所包含的难题
并未得到充分的解决。也就是说,因为霍布斯的自然法有根据人类理性构成的可能之新意义。与此
同时,它也是神的法(chapt.31),在这意义上我们不得不承认其自然法其实具有经院哲学的传统含
意-要不然,在各自理性所被发现的自然法是会失去其普遍性根据的-。正如日人学者太田可夫先
生已经指出的“在霍布斯看来,理性法(自然法)与神之法的一致问题密切相关,这个问题始终是悬
而未决”(4)。不仅如此,重新回到霍布斯的论点来看,关于发现自然法的理性,换个角度来解释的
话,可以说是其为神之所赐予的。在这一意义上,他的理论原来是被设定在于天主教道德基础上的
说法也能够获得成立。基层结构上,自然平等地给予人类的身心各种能力这个自然哲学的命题,其
背景可看做已经可以借倡导神的面前人人平等的天主教教义是得到支持的。而且,在如此结构中,
人类应该被看做是分有神的理性。假如这一解释能成立的话,那么他的思想体系还是以作为隐藏体
系(implicit Order)的天主教神学来当做基础而加以维持的。贯穿于他的自然观和人性观,即所谓
的机械论体系,表面上是立足于经验科学般地展开;基层上,也许可以解释是为天主教神学的价值体
系所支撑的。再加以引申,霍布斯借由以超越的实在(God)为施力点,却是超过现实的国家形态树立
崭新的国家构想。人作为存在价值的个人平等性观念使他熟悉到人类的存在样态,不管是在自然状
态或是在社会状态,都是处于水平性(horizontal)的关系里。于是以此关系性为前提,自律的个人
被认为是因遵从自己的意志决定,而能自发性地订定契约,他们是作为国家构成分子而处在支撑主
权的地位,在此作为国家存在理由的个人生存权力(自然权),借由实际定立之法律而获得了保证,同
时明确地被确立为社会权力。

以此角度再反过来看荀子的国家理论是构筑在完全的物理性自然观(天道观)上,如前所述的内
容充分阐明了这个论点,亦进一步讲,既可以作如下理解。荀子认为民族信仰的天已经丧失其作为
各种价值根源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在此作为宗教性实在的权威和神圣性都已尽遭舍弃。如此看来,
要借由现实主权来代替宗教性实在,以人伦共同体的最终价值的话,就产生了有将地上权力本身加
以绝对化这样的逻辑思维的必要,这一就是“后王”概念所明显呈现的。可以理解其为现实君权被
承认是历史性必然,借由儒家思想加以粉饰,而越发强烈地受到肯定的思想。礼节规范被定位为法
律体系的纲纪,而在实际统治之际,君主自身被定义为法的源泉等,皆为支持如此解释的左证。
作者: 佐藤 贡悦 编辑:studa9ngns< id= >五 结语

人一旦从阶级制度中分离出来还元成个人,在这一意义来讲,可以说是荀子国家理论的起点在
于个人。于是,在身份阶级体系中保证让他晋升的就是儒学尤其是礼的修为,因此可以说,从荀子的
国家理论中能窥探出他是针对封建世袭制度表示全面反对。那么,将这一逻辑彻底地展开的话,是
否有与所处的阶级无关而被选出的君主(或王),其主权在百姓的同意之下是否有被设定的可能性
吗? 其回答是否定的。荀子所论述的个人,本质上不是站在水平性境地来看的,而究竟是以垂直性
(vertical)角度来把握“臣民”的。这个观点也在如上所述的霍布斯的国家设定的一系列逻辑比
较中,愈发明显。

总而言之,荀子所假定的“个人”并不是原本就自律性存在的,而且也不是他们被要求自觉地
追求成为社会共同体、国家构成的主体。从这种意义上讲,也可以说,他们并未被确立作为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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